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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46條

第 七 章(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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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第23條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第25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

「(刪除)」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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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