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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7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經營移民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二、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限制。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經營之程序、應備文件、實收資本額、負責人資格、專業人員資格、數額、訓練、測驗、輔導管理、保證金數額、廢止許可、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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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