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第6條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6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