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第3條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3條

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修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國民中學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滿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同等學力,其認定基準如下:一、曾在公、私立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教育階段…第4條持國外相當於國內國民中學肄業之證明文件,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第5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 第2條看 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