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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12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即通知原列管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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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