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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北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第5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家童入退家調查、戶籍登記遷移及異動通報。 三、家童個案資訊管理系統之維護管理及資料統計分析、報告編製。 四、家童心理輔導及個案調查紀錄保管。 五、家童升學、生涯規劃及社會生活指導。 六、家童家庭訪問聯繫及退家家童之追蹤、訪視。 七、兒童收養服務。 八、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及外展服務工作。 九、外界慰問參訪、志願服務及社會資源之結合、運用。 十、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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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第4條本家設下列課、室:一、社會工作課。二、保育課。三、衛生保健課。四、行政室。第6條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第7條衛生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家童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第8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9條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0條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第11條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2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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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