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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7條

一、區域計畫案件由本會研究組先行核擬意見,重大案件並得由主任委員 將有關案件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查或實地調查。 二、審議通過之區域計畫案,送由主管業務單位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程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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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