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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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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