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與建設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下水道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等業務得以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1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執行下水道建設及管理業務,特設下水道工程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下水道相關建設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二、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計畫之擬訂。 三、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驗收。 四、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採購發包、施工品質、職業安全衛生及工務行政管理。 五、再生水、下水能(資)源再利用與下水道永續營運管理相關計畫之執行及協調。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設計及專案管理成果之審核;施工、營運管理之抽查及督導。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八、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九、辦理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十、其他有關下水道工程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