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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13條

各下水道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規劃、測量、設計、地質探查、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相關業務之執行。 二、專業代辦下水道與再生水工程之洽商、協議書簽訂、設計審核及協調;技術服務履約管理、監造及施工履約管理之執行。 三、中央管理或跨縣市設施之營運管理。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廠站與管線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雨水下水道疏濬清淤與抽水站設施之抽查及督導。 六、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整備、防災應變與災後復建計畫之審核、執行、督導及協調。 七、直轄市、縣(市)下水道防災預警與通報作業之管理及協調。 八、下水道防救災業務之演練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分署規劃、設計及工程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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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