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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隊: 一、污水下水道建設科。 二、雨水下水道建設科。 三、工程事務科。 四、營運管理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各下水道隊。 前項第九款各下水道隊,以十五隊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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