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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自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人文史蹟之保存活化利用。 三、國家自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自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自然公園事業之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自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淺山與其周邊生態系之規劃及經營。 八、其他有關國家自然公園之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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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