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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第11條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整建、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科研基地之建置、推廣與原生植栽種植及養護。 六、環境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管理及與公私部門連結夥伴關係。 七、土地之取得、撥交、維護管理與場地借用及管理。 八、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九、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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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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