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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遊憩服務科。 三、保育解說科。 四、行政室。 五、管理站。 前項第五款管理站,以二站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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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