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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政策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二、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範圍之選定、劃定、變更及廢止。 三、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之遊憩管理、解說教育、環境景觀風貌、設施維護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自然與人文資產之調查、研究、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內資源保育、經營管理之國際交流、合作、宣導之規劃及推動。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與國內民間團體參與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提供國內外生物科學(技)研究基地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區域作為環境倫理、全齡環境教育之規劃及推動。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及海岸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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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