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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組織規程 第2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測量、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之執行、督導及考核。 四、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及其他本部交辦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五、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區段徵收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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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