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 第10條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籌備處於內政部宜蘭教養院正式成立後裁撤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設二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規劃課:用地徵收、撥用…第3條籌備處置主任一人,承內政部部長之命,綜理籌建事宜,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第4條籌備處置課長、課員、書記。第5條籌備處人事業務,由現有人員兼辦。第6條籌備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7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8條籌備處所需經費,由內政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第9條籌備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籌備處訂定,報內政部備查。第11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內政部宜蘭教養院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