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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國家公園事業紓困辦法 第5條

業者已依本辦法補貼權利金及租金,不得重複領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重複領取者,應於重複受領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繳依本辦法補貼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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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