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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指下列費用之收取: 一、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或提供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報告書及其換發、加發之工本費。 三、本所會議室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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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