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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5條

與本所訂有技術合作契約而使用實驗設施者,依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費用: 一、工作人員工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三、設備使用成本。 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 五、其他必要費用。 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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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