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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 第8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實驗設施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第8條
本所實驗中心(室)所附會議室使用規定及收費如下: 一、會議室以供研討、講習會性質之使用為主,每日分為上午時段(八時至十二時)、下午時段(十三時至十七時)。 二、會議室使用費包括使用基本設備(麥克風、擴音設備、多媒體播放系統及空調),收費應依會議室使用收費基準表(如附表二)費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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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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