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 第3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比照教授以上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