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 第10條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預 (概) 算之籌劃、彙編及報核事項。 二、關於分配預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三、關於預算執行之控制、審核及財務之稽核事項。 四、關於預備金、專案動支經費之彙核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計憑證之審核、編製、保管及送審事項。 六、關於會計簿籍之登記事項。 七、關於會計報告、績效報告與工作進度報告之編製及公告事項。 八、關於財產增減之審核及統制帳之登記事項。 九、關於經費流用與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報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本所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