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 第26條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第26條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署請示後,再為答復。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