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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非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一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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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