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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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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地政士事務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地政士事務所,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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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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