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3條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不動產經紀業。 二、租賃住宅服務業。 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四、地政士事務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指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地政士事務所,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開業設立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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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