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5條

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殯葬服務業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個人資料存在於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若委託他人執行上開行為時,殯葬服務業應對受託人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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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