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2條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2條

祭祀團體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內政部指定祭祀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