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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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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二、新住…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5條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7條本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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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