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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2條

課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及隊員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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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