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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4條

第 二 章 職掌
災害預防課職掌如下: 一、消防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違反消防法令案件處理、防火、防溺、防颱教育宣導及防火業務之策劃、執行事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與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及違規取締事項。 四、防焰制度之執行事項。 五、火災證物鑑定、火災原因、損失情形調查之統計、分析及證物保存、管理事項。 六、建築物消防設備檢修制度之管理、執行事項。 七、煙火施放、山林、田野引火燃燒及使用炸藥爆破施工之許可申請事項。 八、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會勘事項。 九、財產管理、人員裝備及物品採購、規劃事項。 十、辦公處所、廳舍環境及公共設施等管理事項。 十一、典禮集會之籌備、會場設備佈置及其他供應接待事項。 十二、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三、現金出納及員工薪俸表冊之編造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災害預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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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