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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花蓮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3條

第 二 章 職掌
本隊隊長綜理隊務,並設下列各課、中心、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一、災害預防課。 二、災害搶救課。 三、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四、人事管理員。 五、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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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