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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高雄港務消防隊辦事細則 第10條

副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各單位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 四、隊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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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