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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處研考、公文時效管制、稽催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本處業務會議之協辦及處務會議紀錄事項。 三、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用印、分發事項。 四、關於本處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關於本處機要文電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文件報告之編印、繕打事項。 七、關於本處文書、資料檔案之管理、保管事項。 八、關於本處土地、財產之登記、保管、報廢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購置定製物品、財產及其他採購事項。 十、關於本處員工薪資實物配給之請領、發放及有價證券及重要文件保管 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辦公廳舍及眷舍之修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公務車輛設置標準及車輛購置調派維護、報廢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技工、工友、司機考核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公保費、勞保費、福利互助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五、其他不屬各課室職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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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