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第9條

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9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本處之研究發展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繕校及用印事項。 三、關於本處機要文電處理及印信典守事項。 四、關於本處公文時效管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處務會報之會議紀錄事項。 六、關於本國家公園事業經營收支之出納事項。 七、關於本處公用車輛設置基準之訂定及車輛之購置、報廢、保養、管理 事項。 八、關於本處財物之採購、登記、保管、分發與現金出納、員工薪津表冊 編製、領發及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九、關於本處檔案管理及文件報告之編印事項。 十、關於本處廳舍與眷舍之安全維護、環境清潔、修繕及分配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處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管理事 項。 十三、關於本處公保費、勞保費、全民健保費、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 事項。 十四、其他不屬各課、室、站之職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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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