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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副處長襄理處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事項。 三、文稿之複核及代判事項。 四、授權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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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