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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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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