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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 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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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