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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 第5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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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第3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第4條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6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7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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