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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 第4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辦事細則 第4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十中隊辦事。 十、第一警官大隊、第二警官大隊,分三十四隊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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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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