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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第1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隊(以下簡稱各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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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各總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第3條各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警監。第4條各總隊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第5條各總隊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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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