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 第17條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17條

第 三 章 權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法令規章之制 (訂) 定、修正、廢止及其重大疑義之核釋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六、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七、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八、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九、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AI 白話解釋

「權責」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三、業…第19條課、室、中心、隊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改進…第20條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16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