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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辦事細則 第13條

分所掌理事項如下: 一、防情訊號之中繼聯絡。 二、防情通訊設備之維護、保養。 三、駐地安全維護。 四、協助支援各警察機關防情通訊設備之檢修。 五、其他有關分所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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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