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 第6條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6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置副署長三人,職務列警監。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監。第5條本署設下列內部單位,並得分科辦事:一、業務單位: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國際組、交通組、後勤…第7條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第8條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9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5條看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