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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4條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 課、室、中心、隊、所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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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