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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23條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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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本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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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