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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22條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 、各課、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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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