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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17條

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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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