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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辦事細則 第24條

本所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以副 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擴大所務會報,每三 個月舉行一次,由所長主持,以副所長、技正、各課、室、中心主管、分 所長及臺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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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