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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第2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鐵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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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第4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第5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第6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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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